(2015)川民访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福章、何继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川民访字第63号丁福章、何继珍:你们为与叙永县嘉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泸民再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采取简易程序违法,实体判决错误,是冤假错案”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认为,终审判决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你们2015年才向本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申诉期限的规定,你们的申诉已超过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和申诉的期限,故对你们的申诉,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