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8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8833叶维凤与黄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维凤,黄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8833号申请执行人叶维凤,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黄霞,女,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叶维凤与被执行人黄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霞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维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5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霞已经履行5044.5元,尚有14506.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叶维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执行人黄霞就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叶维凤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709号民事调解书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无书 记 员 钱飞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