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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耀、徐立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耀,徐立强,徐恩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耀,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强,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息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清,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恩友,男,195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新,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耀、徐立强因与被上诉人徐恩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耀、徐立强以已与被上诉人徐恩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耀、徐立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耀、徐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胡晓峰审判员  井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