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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荣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荣立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荣立,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小学毕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1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荣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波、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荣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7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1327民初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魏荣立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其前妻陈某支付其两个女儿魏某和魏某某在2016年2月9日以前的抚养费共计34800元,并于2016年2月10日起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两个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魏荣立收到该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6年6月13日生效。被告人魏荣立未在履行期间主动履行,陈某于2016年7月4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告人魏荣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魏荣立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后被告人魏荣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刑事拘留后,2017年3月28日向陈某支付了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4800元。被告人魏荣立对上述指控无异议,且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荣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案件移送函、罚款决定书、农业银行查询单、不动产档案查询单、到案经过、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魏荣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荣立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荣立在案发后已履行了给付内容,取得了其判决相对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荣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