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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蔡志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蔡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主要负责人:丁东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志毅,男,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蔡志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550元,及利息、应收费用(截止2016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7815.51元、应收费用为6528.82元,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以本金55550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120元,执行费98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志毅的银行存款72994.33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蔡志毅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