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静、刘杰等与朱泽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刘杰,朱泽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091号原告:张静,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永清县。原告:刘杰,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系永清县道路交通管理局审计员。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影,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泽旭,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王艳芹,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文安县,系被告朱泽旭的母亲。张静、刘杰与朱泽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之一张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