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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师香叶与石家庄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香叶,石家庄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3507号原告师香叶,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占雷、郭壮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电厂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1000737034879。法定代表人陈增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玲,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石家庄市。原告师香叶与被告石家庄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亚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香叶之委托代理人刘占雷、郭壮举,被告石家庄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云飞、王瑞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香叶诉称,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华街8号光华里小区1栋3单元1504室出售给原告,该套房屋建筑面积93.36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首付房款和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687010元的购房款。另外,合同约定被告在2016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被告交付的房屋依然未通过国家的验收标准,被告交付的房屋使用临时用水,给原告带来诸多不便,无法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现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原告立即开通市政用水;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2434.8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石家庄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光华里小区的市政用水未能及时接通是由于华南路修路导致,并不是被告可以控制的。另外在交房时光华里小区的水也是市政用水,只是没有办理正式的开户手续而已,施工用水与正式用水没有其他的区别,不会影响原告的正常使用,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华南路所有的施工范围没有全部结束的情况下,经被告积极协调,2017年5月27日光华里小区正式供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正式供水的管道已经接入开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华街8号光华里小区1号住宅楼3单元1504号房屋,建筑面积93.28平方米,每平方米7137.64元,总房价686739元,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306739元,余额38万元整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前交房,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交房,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被告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供水、供电在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房屋实际建筑面积93.36平方米,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687010元),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已经入住上述房屋。二、2016年1月6日被告、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给排水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石家庄给排水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华南路(光华里-电厂街)、电厂街(华北路北-华南路)、名门街给水工程,设计费149000元,由被告支付97948元,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1052元。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交纳设计费97948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与石家庄市供水监理所签订《建设工程临时供用水水费协议》,约定由石家庄市供水监理所向电厂街四号光华里项目提供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总建筑面积246000平方米,建筑工期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水费12915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交纳水费298127.97元、于2016年4月6日交纳水费200000元、于2016年7月7日交纳水费433572.41元、于2014年10月16日交纳水费359799.62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与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用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光华里项目给水工程,工程暂定价2960340元。被告在签订合同前于2016年6月29日交纳230万元,于2017年5月5日交纳660340元。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华街8号光华里小区在交房后至2017年5月27日所供用水为石家庄市供水监理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临时用水。2017年5月27日供水部门对单位名称为被告,通水地址为电厂街的《新接水用户正式通水及临建、自备井拆除现场情况单》显示“断居民用水,继续提供商业用水(继续施工)”。原告在居住期间一直按居民生活用水3.63元每吨支付水费,供水部门以5.33元每吨向被告收取水费,中间差价由被告负担。三、光华里小区居民用水自被告交房后至2016年年底一直正常,自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居民用水存在分时段供水、停水时间较长等供水不正常的现象,2017年4月起供水恢复正常。原告称入住之后从2017年1月份开始发现用水不正常,向很多单位反映后得知该小区并没有接通正式用水,系临时用水导致供水不正常,故主张被告为原告接通市政用水;提供2017年1月23日燕赵晚报微博正文截图、物业公司的停水通知7份。被告对停水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通知反映的内容显示2017年2月20日因建设大街供水施工,造成小区连续三天供水不足,2017年3月4日因供水主管线即广安云堂的主管线发现漏点,经过挖掘之后发现管线崩漏严重,3月6日供水公司修复,之后该小区恢复正常的状态,2017年3月11日建设大街与华北路交口供水管道破裂,建设大街以东包括光华里小区在内的区域停水两天;以上均证实2017年1月份至3月份用水不正常并非因临时用水造成,也不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临时用水和正式用水的唯一区别为是否办理开户手续;提供石家庄普泰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4份通知及告知书、照片10张。原告称被告与物业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内容不客观,对告知书及照片均无异议,供水不正常的原因经原告了解就是因为小区用的是临时用水,而非管道维修导致。四、原告称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2017年5月27日才接通了市政管网,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供水验收合格的房屋,已构成违约,故主张被告赔偿自交房之日起至起诉时止、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不认可,称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且交付房屋时供水已达到使用条件,即使是施工用水也是市政管网进行供水,供水也不会时断时续;2014年年底及2015年年初被告开始办理市政接水工程的手续,在被告申请后,由供水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施工进程不在被告控制范围之内,且光华里小区的供水、供电、暖气及天然气管道接口均在华南路上,华南路修建时要对上下水、供电、燃气进行全部统一设计及规划,因华南路道路修建工期应自2016年6月27日到2016年8月25日,但至今未施工完毕,导致光华里小区一直未接通居民正式用水;提供:2015年8月31日被告给建北办事处打的报告、2015年9月1日建北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的请示、2015年9月5日长安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2015年8月13日长安区政府给市建设局的报告、2015年9月22日住建局给市政府的报告、中标公示表、照片17张、2015年9月17日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2015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南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16年4月16日被告向长安区政府的请示、华南路道路排水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公示及附图两张、2014年1月10日供用水水费、建筑规划许可证3份、石家庄市供水公司各种供水单价表、被告向供水部门交费的凭证及普泰公司出具的抄表的明细。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认可,称被告未提供供水验收合格的文件,根据相关规定交房时必须对通水、通电、通气进行综合验收才可以交房,华南路的修路不是被告免责的原因,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规划设计到交房,均应考虑到其存在的问题,得到批准才可以对外销售。五、诉讼期间,本院曾于2017年6月8日到石家庄市供水集团法律事务处进行咨询,该事务处称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的区别只是供水部门是否进行立户及收费的不同,因供水均是市政管网供水,故不存在时断时续供水的情况。2017年6月9日本院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建北街道办事处就2017年1月至3月份就光华里小区供水不正常的情况进行了解,该办事处于同日出具证明:“2017年1月-3月,建北街道办事处多次接到光华里小区居民反映该小区间歇停水、定时供水等供水不正常的反映;我办多次督促该小区物业普泰物业公司尽快解决居民供水问题。后物业公司反馈,经与供水公司管线处长安维修所共同核查,致供水不正常原因为市政供水管道跑冒滴漏。华南路(名门街--电厂街段)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合同期为2016年6月27日-2016年8月25日,因施工方原因,一直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我办曾多次督促施工方(石家庄通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快工期,效果甚微,至今未完成施工。”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到石家庄市水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光华里小区供水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该公司向本院出具的2016年7月4日用户安装工程公司开工通知单,显示计划开竣工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2日,经本院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因进场后发现华南路尚未施工完成,后11月份市里实施“利剑斩污”行动,故在2017年3月份之前均未施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也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因诉讼期间光华里小区已于2017年5月27日开通居民正式用水,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给原告立即开通市政用水,本院不再处理。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时供水、供电达到使用条件,原告也认可交房后除2017年1月至3月外一直正常供水,因上述期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原因系市政供水管道跑冒滴漏,且临时用水并非原告所理解的供水时断时续,故原告以被告所提供的为临时用水为由,主张被告未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已承担了临时用水与居民正式用水之间的差价,故原告并不存在多交水费的损失。此外,华南路修建工程的延期是导致光华里小区不能尽快接通居民正式用水的主要原因,被告对此并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师香叶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