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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华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佳木斯故乡源粮食加工厂、程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华亮,佳木斯故乡源粮食加工厂,程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史华亮,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俊兴村1组88号,身份证号:230828197503071711。被执行人佳木斯故乡源粮食加工厂,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望胜村。负责人吴学军。被执行人程子平,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景兴村,身份证号:230811197406131711本院在执行史华亮与佳木斯故乡源粮食加工厂、程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2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