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谭红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红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红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衡东县看守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红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湘0424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红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7日至6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2017年6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鹏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红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谭红章在位于衡东县石湾镇坪里村4组的家中以700元的价格将6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毒品卖给刘某1。次日,刘某2(贩毒人员,另案处理)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该犯罪行为,并让刘某1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同年7月24日12时许,刘某1来到谭红章家中想要购买4小包毒品,双方还未交易即被衡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在谭红章裤子口袋里查获3小包18.85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0.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谭红章被抓获当天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工作情况说明,证人刘某3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谭红章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谭红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红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人谭红章上诉提出,1、他给刘某1的毒品没有赚取差价,不是贩卖行为;2、公安机关侦破本案时存在犯罪引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2、刘某4不是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谭红章属于持毒待售,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诱。故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红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谭红章提出“他给刘某1的毒品没有赚取差价,不是贩卖行为”。经查,谭红章在本案中系贩卖毒品一方,是否营利不影响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谭红章提出“公安机关侦破本案时存在犯罪引诱。”经查,谭红章有过贩卖毒品的行为,且持毒待售,公安机关据此并通过买毒人员的协助抓获谭红章,不是犯罪引诱。原判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谭红章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查,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谭红章贩卖甲基苯丙胺20余克,其中贩卖的毒品大部分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硕立审判员 陶 刚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怡校对责任人:杨硕立 打印责任人:李 怡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