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超平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超平,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肖超平,男,生于1960年4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罗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肖超平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员会作出奉节劳人仲案字(2016)第549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超平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车管所、房屋管理所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6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