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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崔小龙与涂星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龙,涂星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934号原告:崔小龙,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涂星伯,男,199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龙诉被告涂星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