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田辉朝与田向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辉朝,田向辉,田中森,田朝辉,田晓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691号原告:田辉朝(又名田辉州),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应军,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优优(实习律师),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向辉,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第三人:田中森,男,1943年8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偃师市。第三人:田朝辉,男,成年,住洛阳市涧西区。第三人:田晓娜,女,1978年4月16日生,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辉朝诉被告田向辉、第三人田中森、田朝辉、田晓娜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辉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辉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辉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田辉朝承担。审 判 长 :牛聪敏代审判员 :刘亭亭陪 审 员 :常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