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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慧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651号之一原告张慧芳,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马旭升,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住所地:宝丰县龙兴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8720003436C。负责人张建军,任该行行长。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慧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张慧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慧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计849.50元,由张慧芳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跃阁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