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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雄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51号罪犯刘雄���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5051.5元,并对附带民事赔偿总额250103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刘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雄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320分,获表扬6次。2017年6月12日缴纳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雄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2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利 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