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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左某与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春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783号原告左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春某,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