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崔炳爱与林德爱、刘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炳爱,林德爱,刘华,林荣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2974号原告:崔炳爱,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俊,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德爱,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华,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林德爱,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林荣荣,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林德爱,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林德爱、被告刘华、被告林荣荣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崔炳爱装修款7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崔炳爱负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