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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李炜龙、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炜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红山,包逸莹,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全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全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炜龙,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负责人:官恒秋,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园丰泽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翠萍。原审被告:孙红山,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包逸莹,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228-2号。法定代表人:梁星刚。原审被告: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壹城西区54幢。法定代表人:包定均。原审被告:连云港全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318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康。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瀛州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兆杰。原审被告:南京全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孙红山。原审被告:镇江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民营经济园(瑞山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包定均。原审被告: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团结河东。法定代表人:包定均。上诉人李炜龙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原审被告南京聚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红山、包逸莹、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全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全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炜龙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炜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熠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