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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23号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春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邵家村君子兰花卉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周善法。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长春市龙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圣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