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与榆树市金帝音乐广场、刘玉波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榆树市金帝音乐广场,刘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被执行人榆树市金帝音乐广场。被执行人刘玉波,女,汉族,1954年6月22日出生,住址榆树市培英街三委。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榆树市金帝音乐广场、刘玉波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吉0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榆树市金帝音乐广场、刘玉波应赔偿申请人80188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5月17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玉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佰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