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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吴谕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吴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40号罪犯许吴谕,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吴谕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吴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吴谕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后勤炊事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800分,获表扬5次。2017年6月12日缴纳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吴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2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