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1、夏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1,夏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093号原告:李某,女,194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四平川村*组。被告:夏某1,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龙德盛世城**栋*单元***室。被告:夏某2,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四平川村*组。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1、夏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李某负担;特快专递费168.00元,返还李某84.00元,剩余84.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