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晶晶与秦绍虹、赵保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晶晶,秦绍虹,赵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晶晶,农民。被执行人:秦绍虹,农民。被执行人:赵保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晶晶与被执行人秦绍虹、赵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晶晶在与被执行人秦绍虹、赵保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1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