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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战秀娟、周洪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秀娟,周洪霞,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战秀娟,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洪霞,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郭辉,女,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战秀娟与被执行人周洪霞、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074号行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547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