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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舒芳与杨德圣、李瑞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圣,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异10号案外人:舒芳,女,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杨德圣,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李瑞,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案在审查案外人舒芳与申请执行人杨德圣、被执行人李瑞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舒芳于2017年6月21日,以申请执行人杨德圣已申请本院中止拍卖执行诸佛庵镇俊卿社区天隆大市场3-3B-xxx住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舒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舒芳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判长  黄承华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舒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