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章海涛与肖亚南、铁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涛,肖亚南,铁富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543号原告:章海涛,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肖亚南,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铁富荣,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原告章海涛与被告肖亚男、铁富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海涛负担。审 判 长 路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曲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