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连兵与雷秀春、于声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连兵,雷秀春,于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39号原告:罗连兵,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雷秀春,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于声荣,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罗连兵与被告雷秀春、于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罗连兵于2017年6月14日以与被告于声荣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声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连兵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声荣的起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连兵撤回对被告于声荣的起诉。审 判 员 袁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汉武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