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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树林与田喜德、王玉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树林,田喜德,王玉荣,田丽丽,李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445号原告:吕树林,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突泉县。被告:田喜德,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突泉县。被告:王玉荣,女,4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突泉县。被告:田丽丽,女,26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突泉县。被告:李友,男,46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突泉县。原告吕树林与被告田喜德、王玉荣、田丽丽、李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吕树林负担。审判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