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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伟、赵成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伟,赵成啸,宋建,魏健,赵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伟,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赵成啸,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宋建,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魏健,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赵后庆,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伟、赵成啸、宋建、魏健、赵后庆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1)徐沛证执字第53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壹拾玖万元、利息玖万伍仟贰佰捌拾元,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逾期利息按规定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48776.56元(利息暂计自2008年8月25日至2016年5月6日,之后据实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了其他财产情况。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登记在宋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苏C×××××号马自达牌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宋建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和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魏伟、赵成啸、魏健、赵后庆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4、申请执行人表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伟、赵成啸、宋建、魏健、赵后庆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