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103李立珊与施士春、杜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珊,施士春,杜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103号之二原告:李立珊,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士春,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杜小敏,女,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东,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立珊与被告施士春、杜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立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珊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立珊负担。审 判 长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