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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世春与袁美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春,袁美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910号原告:蒋世春,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美凤,女,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洪,男,系被告袁美凤的女婿。原告蒋世春与被告袁美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蒋世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世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春撤诉。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蒋世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