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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明秋与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秋,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秋。被执行人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工资7086元,延迟履行利息210元(以708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3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3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