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南春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南春旭,全爱华,南海兰,金松,李锦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6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春旭,男,1976年5月19日生,住吉林省辉南县。被申请人:全爱华,女,1977年1月29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南海兰,女,1979年2月27日生,住抚顺市。被申请人:金松,男,1976年10月24日生,住抚顺市。被申请人:李锦玉,女,1953年1月1日生,住抚顺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南春旭、全爱华、南海兰、金松、李锦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春旭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x路x号房屋产籍或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春旭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x路x号房屋产籍,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