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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仁信、刘效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仁信,刘效桂,李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仁信,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刘效桂,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德亮,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亮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0×××23上的存款直至2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