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苏维强、陆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维强,陆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苏维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证件号码452822196403200010。被执行人陆忠红,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证件号码450681196910180314申请执行人苏维强与被执行人陆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10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至今,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得到实现。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8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吕智德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