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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闫海江、刘秀艳与于波、于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江,刘秀艳,于波,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闫海江,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刘秀艳,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波,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丽,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235号闫海江、刘秀艳与于波、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150元。执行中,除法院扣划于丽银行账户内存款12600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202元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