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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修庆诉被告焦启林、焦祥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修庆,焦启林,焦祥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韩修庆,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焦启林,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焦祥聚,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韩修庆与被告焦启林、焦祥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修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海娜人民陪审员  张文山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