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修庆诉被告焦启林、焦祥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修庆,焦启林,焦祥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韩修庆,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焦启林,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焦祥聚,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韩修庆与被告焦启林、焦祥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修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海娜人民陪审员 张文山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