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孙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孙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院(2016)陕0625民初170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的账户为6236684XXXXXXXXXXXX内的存款扣划后予以冻结、(2016)陕0625民初17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的账户为6228482XXXXXXXXXXXX内的存款扣划后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将扣划回的案件款全部领取,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省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