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童世宽犯诈骗罪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1刑申20号童世宽:你为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将你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是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违背法定质证程序,量刑不当,应改判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2009年5月4日,你在本市武昌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中心,结识了因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到此申诉的老年妇女肖某,你谎称自己是“湖北华明维权事务所”律师,能够为肖某代理相关事宜,骗取了肖某的信任,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你以收取“诉讼代理费”等名义,骗得肖某的人民币共计230000余元。2009年7月24日,你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了本市青山区居民、老年男子徐某的信任,先后于当日及当月28日,骗得徐某的人民币共计45000元。你通过肖某的介绍,认识了肖某的妯娌谭某,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得了谭某的信任,于2010年9月至10月,骗得谭某的人民币共计28000元。你将骗得的赃款进行挥霍,且无法返还。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