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玛雅时空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玛雅时空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顾云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玛雅时空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负责人。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玛雅时空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83,088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106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1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武汉玛雅时空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原址查无此人”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