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东平与石照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平,石照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688号原告:陈东平,男,1975年02月0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石小艳(系原告之妻),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石照邻,男,1979年0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陈东平诉被告石照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东平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陈东平负担。审判员 彭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