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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宝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宝佳,曾用名张宝加,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的一天,赵某(已判决)认为被害人孙某变道超车时抹了自己所开的汽车,因而心生不满,便纠集杨某(已起诉)于2015年12月21日6时许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的小区,将被害人孙某的一辆汽车砸毁。砸完车后,赵某仍心存不满,又找到崔某(已判决),授意让其找人去收拾被害人孙某,并授意杨某将自己的本田汽车从沧州市开回到唐山市,以协助崔某等人。崔某接到赵某的电话后,找到被告人张宝佳和刘某(现在逃),与其一同来到唐山市市区与杨某见面。2016年1月13日6时许,杨某驾车拉着被告人张宝佳与崔某、刘某,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逸嘉园小区外,由杨某负责在车上接应,由被告人张宝佳伙同崔某、刘某手持棍棒进入小区,在该小区内遇见正在遛狗的被害人孙某后,三人持棍棒追赶并对其进行殴打,将被害人孙某头部、腿部打伤后,三人上车,杨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头部左顶部有一5cm斜形缝合创口,左小腿中段胫前有一1cm缝合创口,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提供了被告人张宝佳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宝佳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宝佳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宝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的一天,赵某(已判决)认为被害人孙某变道超车时抹了自己所开的汽车,因而心生不满,便纠集杨某(已起诉)于2015年12月21日6时许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的小区,将被害人孙某的一辆汽车砸毁。砸完车后,赵某仍心存不满,又找到崔某(已判决),授意让其找人去收拾被害人孙某,并授意杨某将自己的本田牌汽车从沧州市开回到唐山市,以协助崔某等人。崔某接到赵某的电话后,找到被告人张宝佳和刘某(现在逃),与其一同来到唐山市市区与杨某见面。2016年1月13日6时许,杨某驾车载着被告人张宝佳与崔某、刘某,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逸嘉园小区外,由杨某负责在车上接应,由被告人张宝佳伙同崔某、刘某手持棍棒进入小区,在该小区内遇见正在遛狗的被害人孙某后,三人持棍棒追赶并对其进行殴打,将被害人孙某头部、腿部打伤后,三人上车,杨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头部左顶部有一5cm斜形缝合创口,左小腿中段胫前有一1cm缝合创口,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宝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张宝佳的户籍证明等书证、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宝佳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佳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宝佳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宝佳在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宝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