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星亮、李国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星亮,李国良,任斌,王伟,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嘉业卓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星亮,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义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良,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斌,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123XD。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南、常秀街西置地大厦*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6151431C。法定代表人:冯会根,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业卓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人才公寓*号楼*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66496D。法定代表人:褚恩阳,执行董事。上诉人姚星亮因与被上诉人李国良、任斌、王伟、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嘉业卓众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星亮以其已与李国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姚星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星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姚星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帅国珍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