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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魏秋国与林留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秋国,林留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秋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留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魏秋国与林留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10305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存款48500元,并对其名下房产及车辆进行了查封。经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722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陆 鹏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