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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封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封守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640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守金,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华邦商店)与被告封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邦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守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邦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封守金给付欠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33600元(本金21万元,从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按月息2分计算);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以21万元为标的,按月息2分标准执行时另行计算。事实与理由:华邦商店经营种子、化肥。2016年8月14日,封守金从华邦商店赊购化肥,经结算共2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请法院支持华邦商店的诉讼请求。封守金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封守金为华邦商店出具一份欠据,金额为21万元,并约定此款于2016年8月14日前还清,同时约定此款从延期之日起按欠款额的月息3%给付逾期利息。另查明,华邦商店计算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的利息数额正确。本院认为,从华邦商店提供的欠据可以认定封守金欠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华邦商店要求封守金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华邦商店按月息2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封守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欠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33600元。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利息以本金21万元为标的,按月息2分标准执行时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7元,保全费1520元,由封守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