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三奉与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三奉,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赵三奉,男,1962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段卫东,男,1968年10月22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三奉与被执行人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段卫东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赵三奉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元。本案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段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三奉支付货款5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段卫东自觉将执行款4000元交至本院,余款1500元已自行给付于赵三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