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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美*;王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美*,王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美*,女,1964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羡,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依*,女,196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58号融侨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珍,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美*因与被上诉人王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羡、被上诉人王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105元,退还上诉人林美*。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