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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军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开、张苗,该局法律顾问。被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王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到会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王军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9月擅自占用回河镇南陈村集体土地495平方米建经商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将占用的495平方米土地退还予回河镇南陈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其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7425元的罚款。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缴纳罚款7425元,履行了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处罚内容���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王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又不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第2项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贺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