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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斌臣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臣,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斌臣,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张进,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徐斌臣与被执行人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4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进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斌臣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张进在工作单位相应的应得收入,但现尚不具备提取条件。经调查,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茄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