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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宁与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145号原告:周宁,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胜,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洁,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周宁与被告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宁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原告周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