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宁与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145号原告:周宁,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胜,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洁,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周宁与被告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宁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原告周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