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柯超超、雷赵玲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超超,雷赵玲,简洁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76号原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超超,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瑞昌市,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赵玲,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洁,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九江县,住江西省瑞昌市,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赣04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柯超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雷赵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简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撤回上诉。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雪晴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鑫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