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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柯超超、雷赵玲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超超,雷赵玲,简洁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76号原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超超,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瑞昌市,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赵玲,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洁,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九江县,住江西省瑞昌市,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赣04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柯超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雷赵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简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超超、雷赵玲、简洁撤回上诉。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雪晴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鑫鹏 关注公众号“”